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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