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