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