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