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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