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二条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