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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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