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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