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三十条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