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