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