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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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