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