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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