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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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