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