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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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