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第十八条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