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