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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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