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