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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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