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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