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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