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的申请

第九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审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提供试验样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提供试验样机。逾期没有提供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受理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