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的申请
第八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承担型式评价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机构递交以下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含关键零部件清单);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者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逾期没有递交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退回本次委托,受理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实施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