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型式批准的申请

第七条

收到申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资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审查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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