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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