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