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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