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