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