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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