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型式批准第十七条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