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七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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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