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六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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