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五条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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