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型式批准第十五条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