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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