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三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当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经封印和标记的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