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型式评价

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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