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