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第九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