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