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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