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