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