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宗教活动、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对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监督及其任期、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教职、宗教活动、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