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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