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毁或者遗失。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相关经费。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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