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管理、食品监管、卫生管理等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