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和疏散引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五)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确保宗教活动现场安全、有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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