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二)按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对本场所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 (四)定期组织消防、食品、卫生、建筑、文物等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档案; (五)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六)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抵制宗教极端思想,防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