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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