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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