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建设管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均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