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