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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