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