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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