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所属宗教的信仰和习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制造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