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建设管理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