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第四十六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