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第四十四条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间等。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