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宗教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间等。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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